平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平阳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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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平阳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CPYD12-2017-0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平阳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财政局 2017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基〔2016〕4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6〕17号)及县委办、县府办《关于实施强村惠民“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平委办〔2016〕3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项目管理的长效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县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民办公助、专款专用”的原则。 (一)坚持集体所有。财政扶持项目产生的净收益归村集体所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项目产生的收益,按资产权益归属进行分配,村集体收益优先用于保障村内公共服务开支,或用于再投入,以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强村集体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和自我服务能力。坚持不改变村集体产权性质、不损害村集体利益、不损害农民利益“三条底线”,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本集体所有成员。 (二)坚持村为主导。充分发挥村集体的主导和村民的主体作用,运用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把集体增实力、农民增收益和产业增效益有机统一,调动村民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实现集体和个人利益双赢。 (三)坚持改革创新。鼓励试点村大胆实践,勇于创新, 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不同实现形式,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走出适应不同经济资源和市场条件的新型集体经济发展道路。 (四)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各村实际,因村因势施策,探索不同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和商业运行模式,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协调发展。 (五)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用市场的办法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政策引导、规划引领、资金支持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条 平阳县财政局、农业局(农办)负责补助资金统筹安排、项目落实、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跟踪问效。平阳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监督检查。平阳县农业局(农办)负责确定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组织开展竞争性分配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扶持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简称项目村)。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支持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引领村民群众参与发展的土地股份合作、农业产加销经营合作、休闲民宿经济,以及就地利用村内资源资产兴办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 第七条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要坚持稳健经营原则,努力规避市场风险。在兴办项目的出资方式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单独出资兴办、参股联合发展、兴建设施定向出租收取固定回报等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与确定 第八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项目实行竞争性立项。统筹考虑以下因素: (一)乡镇政府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重视,有相应配套政策措施或安排有专项扶持资金; (二)乡镇政府要指导试点村进一步强化项目实施计划,要强化项目实施管理,每个试点项目都要落实项目监管人员和具体实施责任人; (三)项目实施方案符合上级提出的工作要求,重点突出,项目实施村项目内容具体,实施计划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四)项目投入产出绩效预期明显。 第九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扶持村级集体发展试点工作部署及我县工作总体安排,平阳县财政局、平阳县农业局(农办)布置下达申报项目通知,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县农村信息网公开发布。 第十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应由各项目实施村提出申请,经相关乡镇现场勘查、初审后统一汇总以行文形式报至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农办),由县农业局(农办)建立项目储备库。各村申报的拟扶持发展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实施单位、项目所在地、项目规模和总投资额、资金补助使用环节、补助额度、项目投入产出绩效预期以及项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等。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局(农办)对申报的项目须进行现场勘查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按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进行综合评选确定拟扶持发展项目名单。经评审、公示无异议后,省级补助项目,上报省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由省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批复项目试点计划;县级补助项目,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农办)联合发文,批复项目试点计划、下达资金文件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县农村信息网上进行公告。下达资金文件须明确项目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补助金额等内容,并作为资金检查、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资金公告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拟定扶持项目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农办)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县农村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县农业局(农办)要建立财政扶持发展项目库管理制度,及时将具备条件的拟发展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优先从项目库中选择财政扶持项目。 第十四条 财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项目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建设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为节省项目支出,对项目建设管理要因地制宜,不宜硬性笼统“一刀切”规定总额招投标做法,鼓励村级组织通过一定的民主监督程序,由村级自行采购主要建材,采取包清工、议标等方式努力节省项目投资和费用支出。同时各项目村要注意项目实施前后的影像图片、实施程序等资料收集和整理,便于今后开展项目实施后的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立项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各项目村要按预定建设期限及时完成,如超过预定建设期半年未能完成,须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地乡镇,经项目所在地乡镇批准并上报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农办)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否则将按项目终止处理。项目内容变更,由项目村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地乡镇,经项目所在地乡镇同意并上报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农办)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项目终止,对于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应予以收回,确实不能收回的项目由乡镇做阶段性总结验收,提出处理意见。项目终止由项目所在地乡镇同意后,上报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农办)审批。终止后项目补助资金上划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如果建设项目没有达到申请核定总投资金额,按比例扣回上划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省级项目调整,须按上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实施村所在地乡镇负责组织实施,验收主要对项目建设任务是否完成及完成质量、资金筹措及财务制度执行是否规范、项目管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验收意见作为财政资金报账拨付重要依据。各乡镇要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健全项目建设相关手续资料,项目验收后,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同时上报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农办)存档。 第十七条 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资本金,要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或投资参股,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以任何形式进行分配或量化到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用于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无关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扶持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相应权益归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八条 创新扶持办法,支持财政补助与银行贷款政策组合支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各乡镇、项目试点村可以将列入财政立项扶持计划与利用金融贷款两者有机结合的办法和途径,通过财银村企共同合作,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强化资金使用监管,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实现多方合作共赢。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农办)每年组织开展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情况应在下一年度 1 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农办)不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各乡镇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分配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财政要充分发挥扶持资金就地就近监管作用,积极参与项目日常监管和考核验收等具体工作。补助资金将通过乡镇财政渠道下达,实行乡镇财政报账制,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加强信息化管理。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农办)要按照上级的管理要求,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监管、项目数据统计等全过程情况纳入信息监管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农办)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管理要求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1日起施行。 | |||||||||||||||||||||||